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让辽宁鞍山市民苏福延奔波了数年。
苏福延称,他和妻子迟女士借款300万元给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叶某,但叶某始终未归还。
但该案经鞍山市铁西区法院、鞍山市中院两级法院两轮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叶某已以现金的形式将借款本金如数归还。此后,鞍山市检察院未支持监督申请、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了苏福延的再审申请。
双方的争议在于,债务人称已指示司机分两次取款共300万元放在办公室,后来苏福延到办公室来取,钱是装在红酒箱里的;苏福延则否认,表示市面上最大的红酒箱(12瓶装)均无法装下150万元现金,认为对方司机证言不属实。
2025年9月23日,鞍山市中院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经该院审委会近日审查讨论,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启动条件,决定不启动再审。
一审、重审一审两次胜诉,重审二审改判
这场2012年产生的民间借贷,因双方各执一词且证据不够扎实充分而一度扑朔迷离。2018年12月,鞍山市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凯瑞公司归还迟女士300万元及利息。凯瑞公司上诉后,鞍山市中院于2019年11月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20年12月,铁西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叶某及凯瑞公司偿还迟女士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21年9月,鞍山市中院改判驳回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叶某和凯瑞公司是否归还苏福延一方所借的300万元欠款:苏福延一方坚称叶某并未归还借款;而叶某在数次开庭“仔细回忆”后称300万元欠款系通过现金的方式分两次交给苏福延。
在此问题上,铁西区法院认为,叶某在原审第一次庭审从始至终没有表示借款已偿还完毕,凯瑞公司亦未表示已偿还借款。二被告之后表示借款已偿还,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二被告被判决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利息。
鞍山市中院第二次审理后认为,叶某提供了2016年的银行交易明细(大额取现)及两名证人(叶某司机、凯瑞公司出纳,两人为夫妻关系)证明自己的主张。叶某及凯瑞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时虽未当场表示借款已偿还完毕,但其在首次开庭以后通过回忆、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及寻找其他对已有利证据,系其应有的诉讼权利。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笔录中叶某司机的证言显示,他按照叶某的指示去银行取钱,每次取150万元,取完钱后就放在办公室。然后苏福延到办公室来取,钱是装在红酒箱里的。判决书显示,他“取款后将现金装箱子里送到叶某办公室”。
苏福延称,他借了1.5万张点钞券(单张大小与100元人民币大小相同),并找来12支装的红酒箱进行实验,结果无法装下1.5万张点钞券,“我还是把点钞券拆开的,如果成捆放,更塞不下”。苏福延说,市面上12支装的红酒箱特别少,基本都是6支装的。因此,他质疑叶先生司机的证言不属实。
鞍山市中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苏福延一方提交的一张借款条为复印件,而在庭审过程中,苏福延一方坚称该借款条为原件。依据鉴定结论,结合叶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诉争借款已偿还完毕的事实,反观苏福延一方对于其提供的借款条是否为原件应有明确认知。因此,苏福延一方对其不持有借款条原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仅是多次申请重新对借款条进行鉴定。因此,苏福延一方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该院对叶某一方主张诉争借款300万元已偿还完毕、综合债权人无借款条原件、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确定该法律事实。
法院回应:审委会决定不启动再审
苏福延称,鞍山中院判决后,夫妻俩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院于2023年9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审理过程,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同月,鞍山市检察院亦以同样的理由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此后,苏福延又通过信访及举报的形式向鞍山市中院反映问题,希望鞍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2025年9月23日,鞍山市中院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经该院审委会近日审查讨论,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启动条件,决定不启动再审。
9月26日晚,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叶某,向其询问他通过现金方式返还300万元一事,叶某听后,随即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叶某再未接听。
延伸: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曾发文指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熟人之间往往因为缺乏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造成案件事实真假难辨。在熟人借贷中,因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许多人在进行借贷时毫无风险防范意识,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保留任何借贷痕迹。出借人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不保留交付凭据;借款人还款随意,不保留还款凭据,事后不对账不结算。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也曾发文提出预防建议:要以书证为王,提高法律意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现象十分常见,“谁主张谁举证”是这类诉讼中适用最多的法律规则。在没有借据、没有转账交付凭证时,当事人通过提供电话录音、微信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或还款等事实,但是这些证据内容也有很大不确定性。
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要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首先要规范相关文书的书写。比如,借条应包含双方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大写和小写)、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用途、利率及利息计算方式等关键信息。 借款人需亲笔签名并捺印,避免使用易褪色笔书写,确保字迹清晰可辨。其次,在进行款项交付或归还时,尽量使用银行转账被备注的形式进行交付或归还,如因特殊原因使用现金交付,一定要当场签署收条,注明“已收到或归还现金XX元”,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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