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葫芦岛市监委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借操办丧事之机敛财;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信贷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法发放贷款,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刘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明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辽宁省葫芦岛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刘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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