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及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54岁男子易伟在近19个月内,利用39个账户交易(300651)获利8334万元之后,被证监会处以没收8334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8334万元罚款后不服,上诉到法院。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易伟的诉讼请求。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89号,发文日期2024年8月26日)显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采取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虚假申报等三种操纵情况。
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易伟申诉认为,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伟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易伟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对此,证监会开出的罚单为没收非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8334.22万元罚款。
为此,易伟上诉至法院。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易伟的诉讼请求。
此后,易伟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与一审一致。一、关于认定易某实施涉案证券操纵行为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在案的账户组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材料,认定易某操纵期间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具有相应依据,其间虽有个别日期没有交易行为,但不影响对整体操纵期间的认定。证监会认定易某实施涉案证券操纵行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时效问题。本案中,涉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违法行为存在连续状态,对其处罚时效的计算应当自2019年4月18日起算。而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2021年3月16日,证监会对易某进行调查时已获悉易某决策买入的股票除了“”、还有“某某体育”等股票的线索,其时距涉案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并未超过二年,故就易某涉案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未违反前引规定。
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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